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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社会性规制与技术创新的关系

作者:郭薇 来源:辽宁日报 发表时间:2015-06-25 点击量:
    作者: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郭薇
  党的十八大作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根本的是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最紧迫的是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创新引领发展已是大势所趋。处理好社会性规制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关系社会活力的增强,甚至关系国家发展全局。
  正视社会性规制面临的双重困境
  社会性规制简单地说就是为保障安全、健康和环境而进行的监管。规制均衡是一定时间点上的稳定状态,社会公共福利实现最大化。社会性规制的政策目标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除信息偏在和负外部性问题,但有时却成为阻碍企业技术创新的枷锁。
  当前,我国社会性规制面临既不能有效保障公众安全,又制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双重困境。这与当下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整体部署不相适应。从这一问题出发,研究如何在社会性规制与技术创新之间取得平衡,实现公共福利改进与技术创新效率的双赢,关系民生也关系发展,既有助于公共管理领域重大公共安全问题的研究需要,也有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最终落脚点在于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性规制体系,寻求科学规制的治理之道。
  匡正规制与创新关系的错误认识
  以往研究强调规制在引导资源流向创新性研究或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认为不同的规制体系设计以及规制实施方式都会对创新产生不同的影响。然而,创新并非单方面受到规制政策的影响,它往往还会塑造规制。不仅政府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有规制上的要求,企业的技术创新对政府所提供的规制环境、规制工具等也有要求。规制与创新之间不是由规制到创新的单向流动,而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双向关系。
  具体地说,“规制-创新”间的互动遵循以下逻辑:这是一个逆向推理的过程,企业根据对满足规制也就是监管条件的成本预期与其市场收益预期之间的成本收益比较,作出相应的创新策略选择。政府规制通过调整企业的这种成本预期发挥作用,当不确定性、执行风险、目标多元性及政策非理性等“条件组合”风险较低,同时规制偏向激励型约束时,企业倾向于创新选择,反之,则倾向于规避创新。而创新对规制的反作用则主要受到规制体系现状与企业需求之间的符合程度的影响。
    平衡社会性规制与技术创新的治理之道
  创新所要求的规制体系与通常的体系不同,它更需要制度化、流程化、通畅灵活、公平高效、规制负担小、实施路径明确的规制体系的保障,所以平衡社会性规制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应从社会性规制本身入手,实现社会性规制自身的均衡。
  首先,实现社会性规制的供需均衡。尤其是规制的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之间的均衡,而不是名义供给与表面需求的简单满足,谨防规制过度或者规制不足。诸如规制范围过大、审批项目过多、审批时限过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政策法规不健全等问题。我国针对技术创新的周边政策支持相对匮乏。规制的供需均衡要求简政放权,加速政策松绑,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做好知识产权及专利保护等。
  其次,实现社会性规制的目标均衡。当前,尤其要注意规制型目标与发展型目标间的均衡。规制型目标中往往包含着保障公众安全、促进健康、保护环境等社会公益价值,而发展型目标更多聚焦于经济或物质价值。同一规制举措可能同时包含多种价值选择,要尽可能确保不同规制目标的价值判断和属性差异能够互融,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最后,实现社会性规制的工具均衡。规制工具是保证规制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实现社会性规制的工具均衡主要表现为激励型规制与控制型规制的均衡,并谨防二者的双重弱化。在这一过程中,应科学设计“禁止”、“命令”、“处罚”、“价格”、“特许”、“费率与标准控制”、“税收与补贴”等手段。遵循市场价值规律、与国际通用标准接轨,通过与规制目标的匹配来设计规制工具,尤其是要根据创新的不同阶段选择不同的规制工具。
  总之,社会性规制与技术创新的良好互动以社会性规制自身的供需、目标和工具均衡的实现为前提。处理好社会性规制与技术创新的关系需要规制供给的科学设计,只有规制创新与技术创新同时进行,才能更好地为技术创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