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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和学术研究机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让技术“破茧”转化“成蝶”

作者: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发表时间:2015-07-13 点击量:
    美国之所以能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众多科研机构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成就。而让这些科研成果迅速成功转变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又归功于其完善绵密的各种促进技术转化的机制。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美国大学和学术研究机构科研成果转化的机制。
  技术申请专利——WARF的故事
  要了解美国大学技术转化机制,必须从威斯康星校友基金会(WARF)开始,因为美国高校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做得最早、最成功的,就是威斯康星大学。
  威斯康星大学的经验始于1890年。那一年,该校食品系教授巴布库克博士发明了一种可以精确测量牛奶中奶油含量的方法,这一方法在当时很有商业价值。巴布库克将他的发明公布于众,让所有的人免费使用。然而,他的这个高尚行为的效果却适得其反。几十家公司一窝蜂地将自己的产品推上市场,并且都声称自己所使用的是“正宗”的巴布库克方法。结果,这些产品良莠不齐,多半质量不稳或技术不过关,最后导致消费者对巴布库克的技术丧失了信心。面对这一情形,巴布库克却束手无策,因为技术已属公有,他已不再能对使用他技术的公司提出任何约束条件。
  30年后,1920年,威斯康星大学的另一位教授斯汀波克博士发现佝偻病的病因是维生素D(VD)缺乏,并发明了向食品中添加VD的方法。有巴布库克的前车之鉴,斯汀波克清楚地知道,要让这一技术真正造福于民,并且不被一些唯利是图之辈“拉大旗作虎皮”,他必须设法把握质量关和控制权。
  要保持对技术的控制权,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这一发明申请专利。但是,作为一个公立大学的教授,斯汀波克不希望个人从中获利,又不愿意花很多时间亲自去管理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斯汀波克设想,如果有一个独立的基金会来管理这一技术及其推广,并将所获得的利润回馈到学校用于科研和教学,这样既能达到质量控制的目的,也能让学校获益。于是他与8位威大校友一起,每人出资100美元,WARF就这样诞生了。
  当时的威大校友会会长恰好是一个专利律师,亦是斯汀波克的好友。在他的帮助下,斯汀波克获得了一系列与VD有关的专利。不到10年时间,WARF通过这些专利,获得了1700多万美元的收益,同时在美国消除了佝偻病。
  技术转移立法——“拜•杜”等法案
  WARF的成功,让美国联邦政府决定给予WARF一些“特权”:WARF通过与联邦政府单独谈判,从政府那里获得特别许可,拥有所有由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并且WARF有权决定授权对象。这个做法,最后直接导致了著名的“拜•杜法案”的通过,实现了美国大学在技术转让方面的突破。
  1980年通过的“拜•杜法案”,是美国技术转移立法中最著名的法案,它在全世界开风气之先。“拜•杜法案”是一个“放权”法案,简而言之,便是美国联邦政府决定给予WARF的“特权”普遍化。该法案规定,所有大学和研究机构可以将因联邦经费所获得的成果申请专利,且有权有偿转让,利润由大学或科研机构自享;而且可以进行“专有许可”,即只允许一个厂商拥有开发权。
  “拜•杜法案”生效之后,所有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高校及研究机构纷纷设立相应组织,对本单位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并为之申请专利。由于专利权保证了进一步研发的独享权,大学和研究机构便可以将这些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投资商,或直接给予对该产品感兴趣的生产厂商。大学和研究机构从中可获取一定的转让收入,这些收入又可以进一步推动科研和教学。投资商和生产厂商虽仍须冒一定的风险,但一旦产品开发成功,由于其技术含量高而极具竞争力,还有些会成为革命性的产品,回报很大。政府和全社会也因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大为获益。
  尽管“拜•杜法案”最为人熟知,但它只是许多相关法案中的一部。同样于1980年通过的“斯•怀法案”则解决了联邦政府直属的科研机构(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类似问题。“斯•怀法案”明确规定,联邦研究机构必须主动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大学和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以及私营企业合作,将其科研成果加以推广和开发。法案中很重要的一项,是规定每个联邦机构必须从其研究经费中拿出一部分(最初为0.5%,后改为“充分的费用”),用以进行技术转让。该法案专门设立了一个联邦技术开发中心,隶属于国家技术情报服务总署。
  技术转让运作——提供高水平服务
  宏观因素以外,对于每个具体的学校或研究机构而言,如何对来自教授和研究人员的技术成果进行适当的评估,以决定是否花时间和经费为其申请专利,并进一步寻找投资者和开发厂商,这中间有相当长的一段路程要走,也是高校技术转化过程中最富有挑战性的阶段。
  一个学术机构在技术转让上的成功,首先要有雄厚的科研力量。同时,技术转让从最初的评估到最后的收入管理,必须要有高水平、专业化和系统化的“一条龙”服务。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决策人员和管理机构的长远眼光和理解支持。
  具体运作方面,技术转让部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并以此为中心进行人员的配备和运作上的评估。
  第一,技术转让部门的大小设置,要根据科研产出的多少来决定。第二,技术管理人员必须要有充分的技术基础,同时要与相关市场及技术的发展保持同步。第三,技术部门要对基本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尤其是知识产权法方面更为重要。第四,技术转移人员要做好对科研人员的引导和鼓励。一方面,要鼓励科研人员重视产权保护,及时将发明创造告知转让部门;另一方面,要向科研人员提供专利写作、申请、公司设立、合同签署、投资、投产和销售等多方面的“一条龙”服务。最后,当专利转让成功之后,大笔技术转移收入的分配、管理和再投资,也需要有事先确立的、明确的政策和高度专业的人才。例如,除了分给发明人和回馈给学校之外,技术转移部门本身是否应该留下一定资金?当收入达到一定程度之后,这些钱又必须进一步投资,那么如何投资、可承受的风险有多大等等,都必须有明确的政策,并有人负责。(摘编自6月23日《科技日报》 李克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