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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柳平:提高判赔额 增强保障手段

作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发表时间:2015-04-27 点击量:
 

4月22日,4.26知识产权发展国际论坛2015——创新驱动与知识产权运营论坛在人民大学举办,会议上,华为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务官宋柳平就华为IP运营战略中遇到的问题及体会,进行了发言,具体内容如下: 
    我国通过30年时间,建立了与西方形式相当的知识产权制度,这是非常不容易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还面临许多挑战,还有很多路要走。

图:华为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务官宋柳平

    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变成本为收益
  
  我国专利申请量和商标注册量世界最多,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第一大国。但是企业并没有将这样庞大的注册和申请转化为价值。所有人都拼命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但却没有让知识产权形成有商业组织的现金流。而企业申请的专利和注册的商标,只能作为成本,而没有转化成价值和收益。只有将知识产权转化成价值和现金流,知识产权才是真正的财产。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企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之间还有很长的距离。
  
  而专利作为无形财产要具有价值需要有制度完善的土壤:目前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很难转化成价值和收益,是因为我国在制度土壤上有缺陷。从我国实践、世界潮流、全球竞争的现状考虑,我们需要认真思考,我国的制度目前到底还需要什么东西?
  
  我国专利财产权内在价值世界第一,现实价值低
  
  专利作为一种地域性的权利,其内在价值的决定因素包括:市场,制造力。与欧美相比,我国具有最大的国内市场,而制造总量也是最多,比如我国手机制造量占世界70%。因此,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上价值巨大,但现实价值非常低。也是因为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价值不认同,目前的专利质押、抵押、转让困难。世界通行的知识产权价值衡量标准——法院判赔数额,专利侵权判赔数额我国只有8万左右,而美国的平均判赔数额为450万美元。这个差距涉及到我国创建知识产权制度时引用的民法中的填平原则而带来的一些问题,知识产权需要对这一原则进行反思。
  
  知识产权两个职能:保证国内企业公平竞争,以及保证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全球国际贸易来看,我国企业难以具有国际竞争力。是否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衡量标准,一家美国企业在美国起诉我,我在中国起诉他,能不能获得平等地位。如果获得平等地位,就说明具有国际竞争力。本国企业往往都是运用本国的熟悉的法律环境和司法资源,因而我国企业在美国面临诉讼的时候,往往处于弱势。目前很重要的一个趋势是,美国企业在美国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将会绑架全球,对该企业在世界上的其他分支都形成影响,这会使得我国企业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我们要认真思考,面对全球竞争中,知识产权运营我们还需要什么。
  
  美国整个法律的结构设计,美国联邦法院,反垄断机构,以及准司法机构ITC(国际贸易委员会)等,其功能之一就是保证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从国家利益上来看,我国要建立自己在全球的竞争力,需要利用好大市场大制造基地的自身条件,就要坚持这样一个目标——给权利者足够的回报鼓励研发创新,给侵权者足够的惩罚。从而完善制度土壤,达到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目的。比如专利作为一种财产权利,需要公开技术来换取法律保护,同时也就非常容易成为被侵犯的权利。侵权成本低,必然损害创新者的热情,导致创新动力不足。而只有给予其足够的法律保护,这样的权利才能具有价值。
  
  知识产权运营的可能性
  
  我国是具有知识产权运营可能性的。在司法制度上,不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西方国家称为禁令),还可以使用海关保护措施。1.西方社会普遍恐惧禁令2.海关保护在国际贸易中也为知识产权运营提供了条件,比如通过在国际贸易中的专利交叉许可,专利转让,单向许可等都为知识产权运营创造了条件。中国企业能运用好这些条件,将带来巨大的收益。
  
  但本土困境在于:企业没有准备好。我国企业目前还没有形成专利付费使用的普遍认识,5%的专利费是一项很大的收入,而我国企业不按国际惯例,参与全球竞争的时候,就会处于弱势。华为2000年进入国际市场,主动与专利所有者积极协商专利使用事宜。在技术水平落后的时候,通过付费使用别人的专利,实现发展。而在专利技术发展后,可以通过合作开发,进一步发展技术,从而在竞争中获取更多回报。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只有在成为一种利益之后,大家才会自发的推进知识产权发展和运营。建立良好的秩序,合理付费合理收费是我们应当具有的一种意识。
  
  我国知识产权在世界竞争中可以有所作为
  
  世界知识产权两个潮流:真正的给创新者合理保护,以及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广东省高院审理的IDC案,是世界上最早对frend费率作出法律上的判决,被评为MIP最佳判例。而发改委运用发垄断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处理的高通案,则开启了运用反垄断规制滥用知识产权的先河,这些案例对世界非常具有影响力,获得了世界认同。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起源在于标准专利。当年高通带领一批企业将一些专利放入国际专利之中,使其成为基本专利,进而成为一个工业标准,从而使基本专利的所有者具有了控制和垄断的地位。
  
  不足之处:1.我国还缺少高额判决,还没有形成像美国德州东区法院那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核心。2.司法制度的建立,比如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提供了土壤和保障手段。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引用了许多民法规则,实践证明这种引用存在问题:比如填平原则。填平原则的目的在于弥补被侵权人损失,我国也和美国一样确立了三倍赔偿的制度,但是三倍赔偿的计算基础不一样。如美国在实践中是以实际损害为基础,而我国普遍采用被告非法所得三倍作为基础,我国填补原则对被侵权人保护力度更小。3.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不适应知识产权案件。在举证问题上,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地方在于,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侵权人的信息,难以举出侵权人具体侵权的证据,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很难规制。4.还有的问题是管辖权和专利侵权滥用技术鉴定的问题,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可以管辖跨国公司全球的分支机构,而我国法院目前还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这一要求。
  
  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先进的制度,我国落后的制度不能给予足够的保护,需要建立符合需求的制度土壤。此外,企业之间需要树立起对彼此知识产权尊重的意识,需要适应世界规则,才能更好参与世界竞争,知识产权运营才能迎来春天。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李雪编辑整理